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578号申请执行人何晓琼。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时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生,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76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时恒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878.16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小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简笑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