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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6578号

何晓琼与深圳市博时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晓琼,深圳市博时恒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578号申请执行人何晓琼。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时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生,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76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时恒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878.16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小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简笑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