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525-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被
申请人:杨真真
被
申请人:朱孝军
被
申请人:贾秀苹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孝军农业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间不准支取、转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