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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5179号

童凤英与蔡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凤英,蔡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179号原告童凤英,居民。被告蔡红兵,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童凤英负担。

审 判 长  仲 裁

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

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志勇

书 记 员  钟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