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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300号

谭如兴与夏子、周雅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如兴,夏子,周雅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谭如兴,男,汉族,1955年5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夏子,男,汉族,1985年9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周雅丽,女,汉族,1982年6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夏子之妻。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子、周雅丽的银行存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红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岑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