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陈茂金,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詹春菊,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茂金与被执行人詹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人40000元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彭跃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