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424号原告邵连福。被告刘海牛。
原告邵连福诉被告刘海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连福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邵连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连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6元由原告邵连福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 王 彦
人民陪审员 :冯思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旭芳 更多数据:
邵连福与刘海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424号原告邵连福。被告刘海牛。
原告邵连福诉被告刘海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连福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邵连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连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6元由原告邵连福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 王 彦
人民陪审员 :冯思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旭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