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321民初424号

邵连福与刘海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邵连福,刘海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424号原告邵连福。被告刘海牛。

原告邵连福诉被告刘海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连福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邵连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连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6元由原告邵连福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 王 彦

人民陪审员 :冯思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旭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