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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催41号

洪起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当事人
洪起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催41号申请人洪起国,男,1960年1月3日出生。申请人申请宣告号码为420000027054的股权证书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高永荣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股权证号码为420000027054、股权证所代表股权数为36300股、股权证签发人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编号P1421854、签发日期为2005年11月4日的股权证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庆芬

代理

审判员  程惠炳

代理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