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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74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翟建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程平,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816.58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房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