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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1827号

原告张上文与被告黄家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上文,黄家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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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827号原告张上文,男,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告黄家炳,男,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上文与被告黄家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上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邦 务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婷(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