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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449号

宁某某与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宁某某,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449号

原告:宁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鸣山村西二环路西侧(三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2051579H。

负责人:余侠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美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爱群

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6)皖1204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