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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6982号

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982号

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春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晴波,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佳莹,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许波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胡瀚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