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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恢69号

武汉科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壁市亚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科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赤壁市亚东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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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69号申请人武汉科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群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壁市亚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武汉科益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赤壁市亚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赤壁市亚东牧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武汉科益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款44000元,承担执行费560元,诉讼费450元,合计101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鄂1281执恢6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