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910号原告蓝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邬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远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米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