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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民初910号

蓝某某诉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蓝某某,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910号原告蓝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邬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远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米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