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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375号

肖同生与邱桂荣、罗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同生,邱桂荣,罗斌,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利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375号

原告:肖同生。

法定代理人:曹振新,族。

委托代理人:黄义,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玉荣,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桂荣。

被告:罗斌。

被告: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利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学贤,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江滨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岩峰,经理。

原告肖同生诉被告邱桂荣、罗斌、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利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肖同生于2016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同生撤回对被告邱桂荣、罗斌、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利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16元,减半收取3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同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惠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碧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