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皖06行终3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明,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余天才,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农机监理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8548474-3。法定代表人郝明杰,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许光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明因诉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天才,被上诉人淮北市农机监理所的委托代理人许光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4月,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向刘明颁发了拖拉机驾驶证。该驾驶证上载明“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有效期限”栏为空白。2015年9月16日,刘明在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范东村村道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过程中,拖拉机后栏板横向甩出致案外人受伤。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简称嘉善县交警大队)于2015年9月21日向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发出协查函,请求淮北市农机监理所核查刘明拖拉机驾驶证的真假及是否有效。淮北市农机监理所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驾驶人刘明,在我所经各科考试合格,于2008年4月28日初次领取G证,有效期:6年,档案编号:340601001700。刘明认为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向其颁发的驾驶证未标注有效期限,应为长期有效,而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向嘉善县交警大队出具的答复函中载明有效期限6年,显系违法,遂诉至法院。另查: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对驾驶员信息实行计算机录入,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拖拉机驾驶证。刘明于2013年10月24日又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小型汽车)。一审法院认为:淮北市农机监理所作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有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的职责,其根据嘉善县交警大队提出的协查请求而出具的答复函,该函内容系针对特定相对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且对该相对人产生了权利义务上的法律后果,故应属于行政行为。拖拉机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于拖拉机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与《道交条例》规定一致。初次领取拖拉机驾驶证的法定有效期限为6年,故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出具的答复函内容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道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刘明在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过程中,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刘明于2008年4月即通过各科目考试并领取拖拉机驾驶证,其应当知道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为6年,办理10年与长期有效期限驾驶证需符合每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条件,并经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履行申请,经审检合格换发的程序;其次,一般人对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会有初步了解,刘明于2013年10月又办理汽车驾驶证,作为拥有两个机动车驾驶证的专业技能人员,其认知程度显然高于社会普通群众。故刘明辩解其持有的驾驶证未标注有效期限应视为长期有效,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合社会常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条规定,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应当签注具体的有效期限而未签注,应认定其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程序瑕疵并不影响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向嘉善县交警大队出具答复函行政行为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明的诉讼请求。刘明上诉称:一审法院未能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导致一审判决错误,有关法规对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作出了规定,但规定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在核发驾驶证过程应当遵守的法律依据,并非只是对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约束。被上诉人在核发的驾驶证上未签注有效期限对上诉人产生了误导,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害后果,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淮北市农机监理所答辩称:被上诉人出具的答复函是合法的;该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作为证据材料提供有关处理机关,未给上诉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被上诉人出具答复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依据:1、《协查函》,2、《答复函》,证明淮北市农机监理所根据嘉善县交警大队的协查要求而出具的答复函,答复函载明刘明的驾驶证信息客观真实;3、《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证明刘明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4、安徽农机化网、安徽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截图,证明从系统上查询刘明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5、部分考试档案,证明刘明对驾驶证的有效期限的相关规定是明知的;6、《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交条例》,证明对驾驶证的有效期限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分别为6年、10年及长期。刘明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1、《拖拉机驾驶证》,证明刘明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的事实;2、《答复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嘉善县交警大队根据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出具的答复函作出刘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向嘉善县交警大队出具的答复函,该函对该上诉人刘明产生了权利义务上的法律后果,故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第三十三条规定“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明于2008年4月8日初次向淮北市农机监理所申领拖拉机驾驶证,但刘明并未举证其于2015年9月前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向嘉善县交警大队出具刘明领取的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的《答复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刘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永广
审 判 员 朱晓瑜
代理
审判员 李 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作,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