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执复7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盛莉莉,女,住址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吕海岩,男,住址吉林省四平市。被执行人吕佳玉(异议人),女,住址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李桂芹,女,住址吉林省东丰县。申请复议人盛莉莉因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山法院)作出的(2016)吉04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山法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诉讼原告)盛莉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保全,龙山法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诉讼被告)吕佳玉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12号的36.46平方米住宅房屋,该诉讼保全合法、有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盛莉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诉讼保全的住宅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吕佳玉的“唯一住房”,故评估、拍卖该诉讼保全房屋的执行行为违法。综上,龙山法院作出(2016)吉04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吕佳玉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12号的36.46平方米住宅房屋的评估、拍卖执行行为。申请复议人盛莉莉称: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唯一住房”有权进行评估、拍卖,可以在拍卖所得中另行购买达到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余款作为执行款清偿债务;
二、被执行人吕佳玉曾同意将该诉讼保全房屋交给申请复议人,证明被执行人吕佳玉另有居住地点;
三、被执行人吕佳玉虽然户籍地在长春市,但其常年在外地居住,证明该诉讼保全房屋根本不是被执行人吕佳玉的基本住房。故请求撤销龙山法院(2016)吉04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恢复对该诉讼保全房屋的评估、拍卖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诉讼原告)盛莉莉诉被执行人(诉讼被告)吕海岩、吕佳玉、李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山法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期间,原告盛莉莉向龙山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被告吕佳玉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12号的、房权证号为长房权证第10601517**号、建筑面积36.46平方米住宅房屋一栋;龙山法院依法诉讼保全;被告吕佳玉未提出异议。该案判决生效后,即2016年5月17日,经申请执行人盛莉莉申请,龙山法院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该诉讼保全房屋进行评估;2016年6月8日被执行人吕佳玉向龙山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诉讼保全房屋系“唯一住房”为由,要求中止对该诉讼保全房屋的评估、拍卖执行行为。龙山法院作出(2016)吉04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吕佳玉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12号的36.46平方米住宅房屋的评估、拍卖执行行为。申请复议人盛莉莉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诉讼保全房屋能否评估、拍卖的问题;争议的目的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显然,龙山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该诉讼保全的住宅房屋确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或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该诉讼保全房屋非被执行人所有的“唯一住房”,龙山法院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执行行为欠妥。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的规定,如果本案争议的诉讼保全房屋面积明显超出基本居住面积的或价值有较大差价的、能够实现有益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评估、拍卖该房屋,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案争议的诉讼保全房屋建筑面积仅为36.46平方米,不存在面积明显超出基本居住面积的或价值有较大差价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立法原意,应当中止对争议房屋的评估、拍卖执行行为。既使申请执行人同意调换房屋或给予被执行人五至八年的租金,评估、拍卖所得在扣除调换房屋价值、税费、申请执行费等或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评估、拍卖费用、申请执行人、税费等必要成本后所剩无几,不能构成有益执行和实现清偿债权的目的,故龙山法院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吕佳玉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12号的36.46平方米住宅房屋的评估、拍卖执行行为并无不妥。龙山法院中止对该争议房屋的评估、拍卖执行行为后,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查封该争议房屋;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盛莉莉或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吕佳玉名下另有其他房屋时,可以申请龙山法院依法对争议房屋或发现的房屋另行进行评估、拍卖。综上所述,申请复议人盛莉莉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龙山法院(2016)吉04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虽然论理不充分,引用法律不全面,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盛莉莉的复议申请,维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群利
审判员 李冀超
审判员 何洪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相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