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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2535号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535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5318。被告赵某乙,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5358。被告赵某丙,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533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惠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根贤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