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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号

王艺燃、宋晶、浦家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艺燃,宋晶,浦家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王艺燃,女,汉族,住烟台市。被执行人宋晶,女,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浦家宏,男,汉族,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艺燃与被执行人宋晶、浦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宋晶、浦家宏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锡文

审判员  姚 武

审判员  吴忠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西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