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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恢127号

王传平与马庆入、王士喜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传平,马庆入,王士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王传平,男,汉族,1955年12月11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马庆入,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夏津县。

被执行人:王士喜,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夏津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马庆入、王士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庆入、王士喜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7执恢127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廷利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