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王传平,男,汉族,1955年12月11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马庆入,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夏津县。
被执行人:王士喜,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夏津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马庆入、王士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庆入、王士喜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7执恢127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廷利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