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泉,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张汉文,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云浮市云城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区。申请执行人陈启泉与被执行人张汉文、云浮市云城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浮市云城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张汉文银行账户有存款。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张汉文在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户(账号:500000000036*****)的股金58564股予以冻结。
二、对被执行人张汉文存放在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城信用社(账号:800100004761*****)的存款人民币11830元,划拨到本院的履行款帐户。
三、对被执行人张汉文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云城支行(账号:62284535000354*****)的存款人民币4140元,划拨到本院的履行款帐户。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汉文名下的汽车(车牌号:粤Y*****、粤Y*****、粤C*****、粤C*****)。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对该车辆进行转让、出卖、赠与、过户、年审、抵押等处分行为。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冻结被执行人张汉文在云浮市云城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公司股东(或所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出资额)变动的公司章程备案和抵押备案手续。
六、查封被执行人云浮市云城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的房屋(粤房地证权佛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进行转让、出卖、赠与、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仁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