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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651号

张永远与方宇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远,方宇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远,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执行人:方宇晨,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0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宇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宇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方宇晨银行存款84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民

审判员 毕 伟

审判员 龚明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灿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