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焦明建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73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成年。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明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