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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739号

李某某与陈某某、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焦明建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73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成年。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明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