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72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党子,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于2016年5月6日2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民主路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大门前,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粉末毒品1包贩卖给彭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为氯胺酮,净重2.0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和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 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南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