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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2170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田西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田西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17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马晓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荣,男。委托代理人倪美羚,女。被告田西才。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诉被告田西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