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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016号之一

魏明峰与王用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明峰,王用彬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明峰,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用彬,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关于魏明峰与被告王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明峰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魏明峰的银行存款4206.10元,诉讼过程中魏明峰申请保全了王用彬的房产和车产,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魏明峰要求将被执行人王用彬纳入执行失信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本次执行实现标的金额4156.10元,依法收取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王用彬的财产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魏明峰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芳

审判员 龙 飞

审判员 杨测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