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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1532号

杨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532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乌审旗图克镇。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乌审旗图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谷 正 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朝贺乐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