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532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乌审旗图克镇。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乌审旗图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谷 正 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朝贺乐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