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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2502号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50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XX军

人民陪审员  刘泽坤

人民陪审员  邓长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