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50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XX军
人民陪审员 刘泽坤
人民陪审员 邓长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