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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369号

张翠芸与杜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翠芸,杜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369号原告张翠芸。委托代理人马波,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芸诉被告杜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翠芸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庆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