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林玉章,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玉治,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杨玉荣,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3月至7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