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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767号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南平市大旺酒业有限公司、游玉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平市大旺酒业有限公司,游玉珠,叶大旺,叶显雯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南平市大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游玉珠,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叶大旺,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叶显雯,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南平市大旺酒业有限公司、叶大旺、游玉珠、叶显雯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20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2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