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596号原告葛昭喜。委托代理人刘子健,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谭莉莎,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宏。系鄂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被告湖北咸宁咸运集团赤壁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顺达公司),系鄂L636**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主。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潘凯,赤壁顺达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开毕,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龚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赤壁支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号。负责人张华山,人保财险赤壁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葛昭喜诉田宏、赤壁顺达公司、人保财险赤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赤壁顺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葛昭喜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客运合同纠纷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赤壁顺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