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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343号之二

关于韩城市盛捷煤矿与陕西渡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城市盛捷煤矿,陕西渡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3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盛捷煤矿。委托代理人王红,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陕西渡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8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陕西渡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韩城市盛捷煤矿煤款人民币1486542.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88元由陕西渡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渡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履行了人民币998649元,剩余煤款人民币487893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执3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车小江

审 判 员  李武军

代理

审判员  刘振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