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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900号

陈阿兰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阿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900号罪犯陈阿兰,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该犯及其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720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上诉人陈阿兰的刑事判决,上诉人陈阿兰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阿兰于2012年10月2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0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阿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该犯财产刑数额高,履行低,悔罪表现差,不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阿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