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丙春,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周小玲,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陈丙春与被执行人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祥青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