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003号原告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钟临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