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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刑初632号

刘芳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芳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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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6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芳旭,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6)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芳旭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芳旭及其辩护人叶竹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刘芳旭至本市龙吴路XXX号XXX区XXX室洗车店,使用扳手卸下防盗窗进入室内,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0元)、巧克力一盒。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芳旭再次至该洗车店,采用同样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该店游戏机内现金人民币800余元。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刘芳旭在附近网吧内被被害人扭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芳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芳旭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芳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涉案赃款已被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议对被告人刘芳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芳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芳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款被追缴,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害人祁某某扭获被告人刘芳旭后,刘芳旭主动交代其将剩余赃款藏匿于网吧内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赃证物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及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刘芳旭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芳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刘芳旭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芳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涉案赃款已被追缴,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芳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犯罪工具予以没��;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七百零四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朱以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