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柯永光,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江秀媚,女,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南平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郑礼平,总经理。关于柯永光、江秀媚申请执行南平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523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52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