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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516-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高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高峰,候秋霞,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516-2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被

申请人:高峰

被

申请人:候秋霞

被

申请人:高鹏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鹏农业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间不准支取、转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