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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220号

张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322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简易程序依法由

审判员纪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均为再婚。近年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将原告打伤,不管原告看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曾起诉离婚后被判决驳回。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依法分得所在村组城改项目住房65㎡、门面房20㎡;3、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过渡费18480元;4、被告给付原告新加盖的房产赔偿部分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双方虽然生活四年多,被告已经为原告及其女儿尽到家庭义务,原告已是二次起诉,虽经自己多次挽回均无效果,故同意离婚。但对原告请求分割安置房、商铺、新加盖的房屋补偿款请求不同意分割,该财产与原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告同被告、被告儿子、儿媳共同生活。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家庭和睦。2012年12月原、被告在该家庭原有一层平房基础上加盖了二层楼房,面积约300㎡,并共同购买电冰箱一台。2013年初原、被告家所在村组实行新农村拆迁改造,将家中房屋拆除,原、被告家庭成员共领取房子拆迁补偿款、过渡费等共计人民币约580000元,该款项由政府全部直接打入被告张某个人储蓄卡中,被告用拆迁补偿费购买小车一部,目前由被告儿子驾驶。嗣后双方在外租房居住,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4月5日双方争吵,原告移居娘家。后双方又共同生活居住,但仍有吵架、打架现象,2016年6月1日原被告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被本院以(2014)长安民初字第0210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请求。另查明,原被告家庭拆迁安置房以及商铺(商铺由村委会同意负责经营,无具体门牌号)已经分配到位,根据政策每人分配65㎡住房及20㎡的商铺,原被告家庭分配的安置房屋位于“润景怡园”小区,总面积为349.73㎡,产权人为户主张某。其中65㎡(实为68.60㎡)的房屋房号为24-12602号,分配证编号为0210;75㎡房屋房号为18-12202号,分配证编号为0211;97.50㎡房屋两套,房屋房号为25-22044号、25-21104号,分配证编号分别为0212、0213。原被告家庭个人生活及过渡费每人每月560元。庭审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分歧较大案件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照片、民事判决书,本院调取的家庭安置房分配表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虽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果,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因原被告家中拆迁安置房以及商铺已经分配到位,原告要求按政策分得一套65㎡的住房及20㎡商铺,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33个月的个人生活、过渡费共计18480元,除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的开支部分,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给付原告以上费用6000元。原告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在家庭宅基地原有一层平房基础上加盖二层约300㎡楼房拆迁补偿费中的20000元,其要求合情合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购买的电冰箱一台归被告张某所有。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位于“润景怡园”小区24-12602号拆迁安置房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另享有分配的20㎡商铺所有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张某甲给付原告张某房屋拆迁补偿款20000元、个人生活过渡费6000元,共计26000元。原、被告婚后购买电冰箱一台,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如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胜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寇爽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