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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1862号

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86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

审判员  高晓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朝耀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