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86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
审判员 高晓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朝耀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