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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执恢33-2号

万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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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2执恢33-2号申请人万某某,男,33岁,汉族,住清丰县城关镇政通大道***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45岁,汉族,住清丰县固城乡张曹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45岁,汉族,清丰县城关镇人。被执行人吕某某,男,40岁,汉族,清丰县城关镇南萁街。本院在执行万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公正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万某某已收到执行款14800元。身亲个人万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清证执字第8号���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波

审判员  王玉峰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