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26号原告沙金阁,居民。原告张怀祥,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振,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方尧,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卢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卢巷村。法定代表人卢永琪,该村委员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金阁、张怀祥诉被告胡方尧、第三人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卢巷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经催缴,二原告未按时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60元,已收取2082元,退还原告沙金阁、张怀祥1041元。
审 判 长 宋岩峰
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
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马艳秀
书 记 员 詹文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