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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245号

买本华与郑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买本华,郑允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245号原告买本华。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允利。

原告买本华诉被告郑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日,被告郑允利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同年5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该两笔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且双方约定利息均为月息2.5分。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尚未偿还。现原告买本华要求判令被告郑允利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买本华不能提供被告郑允利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买本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常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