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民终2013号

范武伟与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巧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武伟,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巧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2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武伟,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巧真,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巧真。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建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范武伟因与上诉人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伟真公司)、李巧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立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武伟、上诉人李巧真及伟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立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麻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