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2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武伟,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巧真,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巧真。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建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范武伟因与上诉人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伟真公司)、李巧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立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武伟、上诉人李巧真及伟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立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麻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