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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1213号

曾某某与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213号原告曾某某,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居民,住陆川县。被告蓝某某,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宇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