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213号原告曾某某,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居民,住陆川县。被告蓝某某,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宇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