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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339号

丁卫东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339号被执行人丁卫东,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微山县。2015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及退赔失主郭国亮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退赔失主丁伟经济损失人民币390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丁卫东盗窃罪一案的(2015)市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及退赔失主郭国亮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退赔失主丁伟经济损失人民币39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及退赔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及退赔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