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明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并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5)北民申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申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当等待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并作出判决后,再作处理。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终结本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并作出新的判决后,权利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春平
审判员 张培兴
审判员 易文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