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742号
原告:赖秋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成,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英。
被告:李绍朴。
原告赖秋月为与被告赖英、李绍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赖英、李绍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3月2日起计算到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赖秋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英、李绍朴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赖英、李绍朴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日,被告赖英出具借条向原告赖秋月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一年付息。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赖英、李绍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赖秋月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赖英、李绍朴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赖秋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许潇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