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女,汉族,现住达拉特旗。被执行人李云,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被执行人班永娥,女,汉族,现住达拉特旗。张秀玲申请执行李云、班永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达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分期履行,因分期履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达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