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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430号

河南中大恒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聚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中大恒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聚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民初4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中大恒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雁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聚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雷雨,公司经理。河南中大恒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诉河南聚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大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伟华、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雷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大公司诉称:2015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协议一致后签订了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一份,聚源公司承担了中大公司办公楼一楼体验馆工程。双方约定:合同总费用14万元。合同签订后且双方确认大样签字,甲方向乙方付款总金额30%为定金;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制作,合同签订后20天完工。合同签订后,中大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和安装前的总造价的30%的费用,但聚源公司不但怠于合同的履行至今未完工,而且作工工艺粗糙无法验收。为此,中大公司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聚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返工或维修,可聚源公司总是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直到2016年1月19日才给出维修方案,但维修费用竟达到716253.95元。且增加了工程造价。聚源公司质量不符合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且在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也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84000元,赔偿原告损失76253.9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聚源公司辩称:

一、我方承揽的原告方办公楼一楼体验馆照明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我方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广告制作安装合同的约定进行选材和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方工作人员拒不进行验收,并将工程投入使用,恶意拖欠我方工程款56000元,经我方多次催要,原告拒不支付。原告诉状及证据中所列的所谓“质量问题”并非我方原因导致,我方使用的原材料均按合同约定采购,并无违约。所谓“质量问题”均是由于原告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原告也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我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进一步查明我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我方认为应参考权威机构的专业意见。原告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工程使用过程中曾与我方协商更换更高档次的原材料,我方也给出了合理报价,但原告要求费用由我方承担,否则不予结算拖欠的工程款,这一无理要求被我方断然拒绝。

二、我方工程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原告拒绝验收,并私自将工程投入使用,应当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原告方应当支付我方下余工程款56000元。

三、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损失并无任何计算依据,我方亦无违约,因我方工程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所谓事实我方不予认可。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支付我方工程款56000元。聚源公司反诉称:中大公司诉我合同纠纷一案,我方承担的公司办公楼一楼体验馆照明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我方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广告制作安装合同的约定进行选材和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方工作人员拒不进行验收,并将工程投入使用,恶意拖欠我方工程款56000元,经我方多次催要,原告拒不支付。综上,请求驳回反诉被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我方工程款5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中大公司与聚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大公司作为甲方,聚源公司作为乙方,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及安装办公楼一楼体验馆。合同第一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为: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制作、包安装、保质量,乙方采用以固定总价包干形式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不管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双方均按本合同确定的价格按实结算。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设计方案,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第三条所列之项目的整体制作。合同第二条,总费用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总费用(含税)140000元,进入合同期后,合同所列的各项制作、安装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有乙方负责。2、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且双方确定大样签字,并向乙方付款总金额的30%即42000元作为定金,货全部到工地安装前再付总价的30%即42000元为中期施工费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35%即49000元,余款5%即7000元,完工半年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三、制作材料及要求费用预算,详见体验馆报价单。

四、合同签订后20天完工。五1、制作标准,乙方必须按照所提供给甲方的制作工艺及材料进行制作安装。……2、制作安装,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制作原材料的工艺标准验收,并由乙方安全可靠的安装完毕由甲方现场签字验收。

六、2、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如数向乙方支付广告制作安装费。3、乙方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所有安装制作工程、安装工程。4、如在质保期内有损坏现象的,(乙方)必须保证在48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

七、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甲方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已付款项。……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在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14日、2015年4月29日,中大公司通过银行如约分别向聚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各42000元,共计84000元。2015年6月15日、8月18日、11月17日中大公司分别给聚源公司邮寄三份通知,以聚源公司工艺粗糙,安装质量有问题,无法通过工程验收为由,要求聚源公司返工或维修,否则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聚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当事方2015年8月25日签订了展厅问题协商记录,工程存在着①、装修主体(板材)尺寸例:方形、圆形不规则。②、粉刷墙体平面不光滑,平光无粗砂,射光出现墙体有砂面现象。③、广告制作喷绘汽泡、彩虹长廊饰条粗糙,展台喷绘起泡脱漆等质量问题。2016年1月29日,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雷雨在与中大公司验收时,中大公司对工程质量列出13项存在问题的部分。曹雷雨在验收单上签字,并给中大公司出具了重新制作报价单。重新制作报价达76000多元。因中大公司对聚源公司的工程质量及重新报价数额有异议,双方一直对已完成的工程未进行全部验收,中大公司也未支付下余工程款56000元,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中大公司要求聚源公司至少赔偿损失5万元,聚源公司同意放弃索要下余工程款56000元,双方纠纷了结,但不同意赔偿中大公司损失。

本院认为:中大公司与聚源公司所签订的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聚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已收到中大公司工程款84000元,虽然聚源公司已将承揽的工程制作安装完毕,但因其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双方未能签订验收文书。因此聚源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鉴于聚源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下余工程款56000元,因此该欠款可作为对中大公司的赔偿,中大公司不再支付。因双方合同涉及的制作安装工程已整体完工,而且聚源公司未给中大公司重新制作安装,也未收取中大公司重新报价的费用76000多元,因此中大公司要求聚源公司解除合同,返还定金84000元,赔偿损失76253.95元的诉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河南中大恒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聚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河南聚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中大恒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505元、反诉费600元,由河南聚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宏伟

审 判 员  敢自成

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晁晓玲